近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商场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公示(溧市监行罚字〔2019〕76号)显现,南京星银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星银药业”)出产出售劣药曲安奈德鼻喷雾剂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则,溧水区商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召回药品3186盒、没收违法所得108592.15元、给予货值金额1.5倍计215496.99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上述行政处分决议公示显现,溧水区商场监管局根据2019南京市商场监督抽检专项方案,于3月18日对南京星银药业出产的曲安奈德鼻喷雾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360,批号:181202,标准:每瓶装6ml,每1ml含曲安奈德1.1mg,每瓶120揿,每揿含曲安奈德55μg)进行抽样检查,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查验院查验,成果不符合规则。
溧水区商场监管局立案查询确定,南京星银药业集团共出产涉案批次产品14548盒,货值金额为143664.66元,违法所得108592.15元。
南京星银药业集团出产的曲安奈德喷雾剂(批号:181202)经抽样查验,其含量测定项目不合格,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为劣药;每揿主药含量项目不合格,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则,按劣药论处;其出产出售不合格药品曲安奈德鼻喷雾剂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据悉,溧水区商场监管局在作出处分前,于7月19日向企业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南京星银药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也未要求举办听证。
此外,记者在“企查查”网站查找发现,南京星银药业集团曾于2015年12月16日因未按法定要求出售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被原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给予行政处分,罚款2万元。
文/《中国医药报》记者 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