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

2021-04-13 14:13:42  阅读:83512 来源:

4月13日讯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要求,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上报了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采购。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45个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为选择供应甘肃的企业及价格(以下简称中选甘肃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执行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库存可消化至2021年6月1日。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按照《采购文件》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甘肃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落实政策和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政策要求,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2021年4月10日前,中选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采购协议通过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结算及监测系统)网上签订,各方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

   (二)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30天支付。2021年6月1日前,医保部门应按不低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完成医保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预付金额较小时,经医疗机构同意,可不进行基金预付。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暂不执行基金预付政策。各市州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含军队医疗机构),兰州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由兰州市医保局负责,清算方式由各医保部门自行确定。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在结算及监测系统采购的药品,都应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三)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并合理使用中选甘肃药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完成约定量。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除外),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量。严查医疗机构串换、转卖中选甘肃药品行为。医疗机构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均衡各阶段采购量,避免扎堆采购和突击采购。

   (四)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向国家联采办申报的关于质量和供应的承诺事项,保障好我省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提前备货和产能报告工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确保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及合理超量部分药品都能及时足量配送到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生产企业保障供应问题严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五)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统筹区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省局季度工作通报内容。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带量采购工作。

   (六)政策宣传和培训。深入推进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基层群众买得到更多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

  附件:第四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x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甘肃省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_中华健康网

甘肃省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

   日期:2021-04-13     浏览:83512    评论:0    
核心提示:4月13日讯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

4月13日讯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要求,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上报了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采购。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45个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为选择供应甘肃的企业及价格(以下简称中选甘肃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执行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库存可消化至2021年6月1日。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按照《采购文件》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甘肃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落实政策和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政策要求,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2021年4月10日前,中选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采购协议通过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结算及监测系统)网上签订,各方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

   (二)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30天支付。2021年6月1日前,医保部门应按不低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完成医保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预付金额较小时,经医疗机构同意,可不进行基金预付。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暂不执行基金预付政策。各市州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含军队医疗机构),兰州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由兰州市医保局负责,清算方式由各医保部门自行确定。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在结算及监测系统采购的药品,都应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三)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并合理使用中选甘肃药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完成约定量。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除外),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量。严查医疗机构串换、转卖中选甘肃药品行为。医疗机构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均衡各阶段采购量,避免扎堆采购和突击采购。

   (四)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向国家联采办申报的关于质量和供应的承诺事项,保障好我省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提前备货和产能报告工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确保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及合理超量部分药品都能及时足量配送到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生产企业保障供应问题严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五)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统筹区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省局季度工作通报内容。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带量采购工作。

   (六)政策宣传和培训。深入推进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基层群众买得到更多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

  附件:第四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x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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