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讯 据广西台新闻910报道,广西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与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博白镇东城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庞某某在经营中药时,销售阿莫西林颗粒、硝苯地平缓释片、诺氟沙星胶囊、氯雷他定胶囊、儿科七厘散、999强力枇杷露、保济丸等32种药品,庞某某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管部门当场扣押了庞某某店面现存的32种药品。经建议后,药品监管部门对庞某某作出没收扣押的阿莫西林颗粒等32种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693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等行政处罚。
经营资质过期还卖药 一药店被罚23万
像上述药店未取得资质而售药的情况并非个例,更有药店在证照过期后,还继续在经营场所销售药品,贵州安顺紫云自治县一家药店就因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卖药被罚23万。
在浙江省药监局公布的2020年度药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中,宁波市局查获无证经营药品案的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某公司套购“紫杉醇注射液”6520盒,以个人名义违法销售给他人,涉案货值金额411万元。宁波市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106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宁波市局同时对涉案的供货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全过程予以严格的管控,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予以严厉的处罚,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洗牌”加速 行业门槛逐步提升
根据已发布的《2019年度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6701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9.0万家;零售药店23.4万家。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使合规经营成为立足的前提。众所周知,药店有多、小、散、乱的特点,不过近几年随着相关医药政策的不断出台、“门槛”的逐步提高和药店快速的并购,有了较大的改观。新《药品管理法》不仅有利于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经营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药店的“洗牌”加速。
处罚力度的提高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罚款的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两倍至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货值金额由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二是资格罚的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三是处罚到人。对违法企业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四是增加法律手段。对于情节严重或恶劣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拘留五日至十五日。
此外,在药学服务人员的配备上,监管部门也从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设置过渡期等方面保障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
以《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该意见稿在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申请条件、挂证行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等。
征求意见稿对挂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挂证处罚】要求,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同时,一旦出现挂证行为,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不良记录的内容】规定,该行为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不良信息记录将保留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