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金及其工作室起诉称,2015年9月12日,曹云金工作室与一轮辉煌文化公司签署了《演员聘用合同书》,聘请曹云金在《爱神箭》中饰演林冬一角,根据合同约定,一轮辉煌文化公司应在2015年10月12日前足额支付第二期款项40万元。
但虽经二原告多次催促,一轮辉煌文化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的余款10万元。根据合同书的约定,一轮辉煌文化公司没有能按约定支付工作报酬的,曹云金有权暂时停止为影片继续拍摄,直至支付相应款项为止。二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解除与一轮辉煌文化公司的聘用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
对此,一轮辉煌文化公司反诉称,该公司与曹云金工作室和曹云金在合同中对拍摄期间的交通、住宿、饮食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曹云金对公司提供的五星级酒店以“网上有差评”为由拒绝入住,对此后公司提供的酒店又以设备旧、条件差为由再次拒绝入住,并自行寻找豪华型宾馆入住。
与此同时,曹云金还以该公司从深圳租用的GMC房车“伸不开腿”为由,要求从北京调拨令其满意的房车。同时,在拍摄第一天,曹云金便迟到两个小时零二十三分钟,致使剧组近二百名演职人员无法进行拍摄。
一轮辉煌文化公司称,曹云金违反合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鉴于此,公司于拍摄当日告知曹云金解除合同。一轮辉煌公司在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的同时,还要求曹云金方返还其已支付的40万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2万元。
北青报记者获悉,庭审中,一轮辉煌文化公司表示,除上述内容外,曹云金还有几项违约的事实,如曹云金拒绝穿戴由剧组根据剧情需要为其定制的表演服装,并强令公司为其购买某高档品牌的全套服装;无视导演关于留长发以便造型的要求,在电影拍摄开始前私自将头发剪短,导致剧组无法按照原定造型定妆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轮辉煌文化公司与曹云金工作室签订的《演员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北京一轮辉煌文化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在曹云金入场前付清第二期报酬,构成违约,曹云金工作室有权在迟延付款超过15日时解除合同。一轮辉煌文化公司主张曹云金工作室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曹云金工作室已收取的40万元按合同约定转为北京一轮辉煌文化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在违约金数额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曹云金工作室再要求一轮公司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轮辉煌文化公司为合同违约方,其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曹云金工作室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确认曹云金工作室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驳回曹云金工作室、曹云金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一轮辉煌文化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